2005年11月18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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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告你擅自将平面广告上电视 我反诉你收钱不参加代言活动
港星温兆伦温州官司昨天开审
通讯员 钟轩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本报讯  因对平面广告的使用等存在异议,香港明星温兆伦和温州籍企业北极新秀服饰有限公司打起了品牌代言合同官司。昨天上午,温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结束后,双方均同意另定时间调解。
  温兆伦为温兆麟的艺名,他在诉状中称,2004年7月5日,他与北极新秀公司签订了男士内衣平面广告协议书,为其品牌内衣进行平面广告宣传,并约定该广告照片不得被用作三维电视广告。但“北极新秀”此后却擅自在温州电视台进行电视广告的播出。为此,温兆伦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该协议,北极新秀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肖像和一切印有其肖像的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
  北极新秀公司则认为温兆伦未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进行了反诉。该公司在反诉状中称,双方约定温兆伦在合同期内每年必须参加其宣传活动和广告拍摄各一次,且已支付了全部酬金,但之后温兆伦不顾该公司的多次催促,以“没有档期”等理由推脱参与企业广告拍摄及相关宣传活动,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北极新秀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温兆伦继续履行合同,立即安排时间来温州参加一次宣传活动和一次广告拍摄,并赔偿延迟履行造成的损失23万元。同时,该公司还以温兆伦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将诉讼之事向媒体公开造成该公司声誉受到严重影响为由,要求温兆伦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昨天的庭审中,双方就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事实、双方争议合同是否具备解除条件及索赔的事实依据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庭审后,双方均表示愿意进行调解。